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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一期
一、法讯速递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以案释法
如何认定装饰装修合同:“应付款时间”?
案情介绍:
2013年10月21日原、被告共同签订《龙栖新都外墙外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一、工程名称:龙栖新都;二、工程地点:长岛县解放路;三、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四、承包范围:外墙真石漆、乳胶漆(真石漆工程量约9000平方、乳胶漆工程量约1500平方),总工程量约10500平方。最后结算工程量按实结算;五、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5工作日。(温度低于10℃,4级以上风和雨天停止施工,经甲方施工代表签字后工期顺延);六、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级。…七、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外墙真石漆,包工包料95元/平方,结算时以实际面积为准;2、外墙乳胶漆,包工包料45元/平方,结算时以实际面积为准;3、合同总造价暂定为:920000元,大写:玖拾贰万元整。本合同工程施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等各项费用。付款方式:外饰材料、施工人员进场支付总工程款的10%作为材料款,单幢楼施工完成后支付总工程款的10%,工程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工程量付至工程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两年质保期满一次性无息付清;八、施工部位及做法:根据乙方提供、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十二、工程验收:外饰系统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验收;十三、违约责任:1、因设计变更或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2、未经设计或甲方同意,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乙方未按操作规程或甲方要求施工,造成质量问题,乙方必须返工或返修,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4、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按甲方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进行施工并按时完工后交付被告,但双方未进行竣工验收及结算。2014年8月5日原告做出涉案工程结算,工程量为17486.85平方米,工程款共计1165335.59元,并于8月10日将涉案工程结算书送交被告,后于2016年12月27日按被告要求送交山东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涉案工程结算书无异议,并称涉案工程的楼盘因债务纠纷已抵给债权人用来抵顶债务,后由债权人出售,现已有业主居住。另查,原告系从事保温、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等业务的企业,具备涉案工程的施工资质。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龙栖新都外墙外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龙栖新都的外墙进行真石漆、乳胶漆的施工后并交付给被告使用,应视为被告对涉案工程质量的认可,理应履行给付相应工程款的义务,但其无合法理由拒不支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被告当庭对原告出具的涉案工程结算书无异议,且自被告接收涉案工程后已超过双方约定工程质保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1165335.59元及利息(以1165335.5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诉讼主张,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法(2019)254号文件,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全部变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关于被告辩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中涉案工程完工后,双方一直未能对工程量进行共同决算确认,直至当庭双方才确认,期间原告无法明确其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尚未起算,故被告的上述辩解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解析
装饰装修合同签订生效后,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正确确定施工工程应付款时间对施工企业非常重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付款时间,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实施。
三、法务问答
问: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如何计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可知: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四、温馨贴士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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