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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三期新化县兔宝宝雅装装饰材料经营部与刘振东买卖合同纠纷案

分类:
法律法规
作者:
2020-08-15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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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化县兔宝宝雅装装饰材料经营部。

经营者:杨伟锋。

被告刘振东。

【案件概述】

       刘振东因装修其位于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南路天河新村1栋1单元2602新房,于2017年9月,先后多次在兔宝宝经营部购买装修材料。在2017年9月19日双方对已购的装修材料进行了结算刘振东支付了装修材料款19642元。此后,刘振东在新房的装修过程中,又陆续到兔宝宝经营部多次补进材料,根据兔宝宝经营部的经营者杨伟锋及其妻子梁亚庄与刘振东的手机(1871181****)登录的微信(原昵称晴天,现昵称12:12,微信号:zhengdian520)聊天记录,结合证人刘崇中、罗永清等的证言,证实刘振东尚欠兔宝宝经营部材料款, 13844元,未予给付。材料经营部起诉到新化县法院要求刘振东支付材料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振东因装修新房到原告兔宝宝经营部购买材料,属于买卖行为,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在被告刘振东与原告兔宝宝经营部经营者杨伟锋及其妻子梁亚庄的微信聊天记录中,2017年10月7日、10月13日被告刘振东二次用微信发出的补货清单,以及双方聊天记录,均能证明被告刘振东欠原告兔宝宝经营部材料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振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判决由被告刘振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新化县兔宝宝雅装装饰材料经营部货款138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刘振东不服,上诉到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振东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1322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欠原告材料款13844元”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一、被上诉人所举“微信聊天记录”复制件内容虚假,在未提供原始介质核实无误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证人刘某、罗某等无正当理由未能出庭作证,其调查笔录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关于上诉人采购装修材料的次数,被上诉人的主张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含糊不清,不能推算出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材料款13844元的结论。四、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补货欠款13844元的事实,不符合双方约定的交易方式,亦不符合情理。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刘振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就此案件我们下期聊聊关于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审查、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认定。

本期撰稿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李占义

联系电话:18053138573(微信号)

山东省装饰协会

联系人:王新宇

电话:0531-8273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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